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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經一〔2016〕521號附件
北京市演示運用新能源小客車財務補助
資金辦理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執行財務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展開變革委《對于持續展開新能源轎車推廣運用作業的告訴》(財建〔2013〕551號)、《對于2016-2020年新能源轎車推廣運用財務支撐方針的告訴》(財建〔2015〕134號)和《北京市演示運用新能源小客車辦理辦法》(2015修訂)(京科發〔2015〕458號)等有關方針,做好新能源小客車財務補助資金發放作業,加強財務資金辦理,特擬定本細則。
第二條 契合《北京市演示運用新能源小客車辦理辦法》并歸入國家《新能源轎車推廣運用引薦車型目錄》的公司及車輛,依照《北京市演示運用新能源小客車出產公司及商品存案辦理細則》完結存案并出售的新能源小客車,在獲得我市車輛掛號牌照后,可依照本細則請求本市財務補助資金。
第三條 依照北京市新能源轎車聯席會請求,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擔任推動新能源小客車技術進步,并統籌推進新能源小客車演示運用;北京市財務局擔任補助資金的組織和監督;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擔任補助資金的兌付,并托付北京環境交易所(以下簡稱“環交所”)擔任受理和審閱新能源小客車財務補助資金請求材料。
第二章 補助目標和補助方法
第四條 本市財務補助的目標是消費者,消費者按車輛出售報價(車輛出售報價是轎車出售發票上價稅算計金額與中心、市級補助資金的總額)扣減補助后付出車價款,轎車出產公司按扣減補助后的報價出售新能源小客車。
第五條 本市注冊的轎車出產公司請求本市財務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直接兌付到轎車出產公司。
第六條 非本市注冊的轎車出產公司請求本市財務補助資金,須授權托付一家在京注冊掛號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歷的轎車出售組織一致請求,補助資金兌付到該轎車出售組織。
第三章 補助規范
第七條 契合本市財務補助方針的新能源小客車,2015-2017年本市財務補助規范如下:
如國家方針調整,本市財務補助規范參照國家方針另行擬定。
第八條 轎車出產公司請求中心和本市財務補助總額最高不超越車輛出售報價的6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出售報價的60%,按車輛出售報價60%扣減中心補助后核算本市財務補助金額。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運用財務資金購買新能源小客車,不享用本市財務補助。
第四章 補助請求及審閱
第十條 轎車出產公司請求財務補助資金,須向環交所遞送以下材料:
(一)轎車出產公司存案材料
1.轎車出產公司請求補助資金,供給轎車出產公司組織組織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轎車出售組織請求補助資金,供給轎車出售組織組織組織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轎車出產公司出具的請求財務補助資金授權托付書原件。
(二)請求補助資金請求材料
1.財務補助資金書面請求書
2.出售給自己用戶的車輛需供給:自己身份證明、車輛買賣合同、車輛出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據、交強險保單、機動車掛號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出售給單位用戶的車輛需供給: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組織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買賣合同、車輛出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據、交強險保單、機動車掛號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查看組織出具的查看陳述。
上述一切材料均加蓋轎車公司公章。
第十一條 環交所擔任受理財務補助請求材料,按《請求新能源轎車財務補助資金作業流程》(附后)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閱。每月初10個作業日內向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審閱成果和補助資金書面請求陳述。
第十二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審閱成果進行復算后,在其官網公示5個作業日,無異議后將補助資金兌付到轎車公司。
第五章 資金監督辦理
第十三條 依照《北京市演示運用新能源小客車出產公司及商品審閱存案辦理細則》公司和商品退出機制,公司和商品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用本市財務補助。
第十四條 轎車公司對供給材料的真實性擔任,凡新能源小客車商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到達請求,供給虛偽信息、騙得補助資金等違規、違法景象的,由市財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請求公司退回補助資金,并撤銷公司請求補助資歷。
第十五條 北京市財務局對財務資金運用進行監督辦理,將轎車公司申報、環交所審閱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撥付辦理歸入監管規模,歸納運用自查自糾、專項查看、要點檢查等方法,強化資金運用監督辦理,并充分利用監督成果,不斷改進和完善辦理制度。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移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務違法行為處置處置法令》(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職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市注冊轎車出產公司請求中心財務補助資金,依照《對于持續展開新能源轎車推廣運用作業的告訴》(財建〔2013〕551號)、《對于2016-2020年新能源轎車推廣運用財務支撐方針的告訴》(財建〔2015〕134號)和《對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轎車推廣運用作業的告訴》(財建〔2014〕11號)方針規定進行申報,市財務局按中心請求及時將補助資金兌付到有關轎車出產公司。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細則》(京財經一〔2014〕449號)一起廢止。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財務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擔任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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