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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掀起了一場史上最嚴“禁摩限電”整治活動,北京等地在一些路段也準備實施禁行,風波正在全國蔓延,影響還在持續發酵中。政府禁行自然有其道理和法律依據,摩托車、電動車泛濫,已嚴重影響市民出行安全,存在重大的交通安全隱患。數據顯示,2015年全年,深圳市涉摩涉電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41人,同比上升27.66%。《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做出了相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進行了寬泛的授權,“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這次“禁摩限電”行動引起了社會上的激烈討論,也不乏質疑的聲音,如這一行動的依據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精神,制定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等。
“禁”與“不禁”雙方各執一詞,顯然也都有其道理。生活中在享受電動車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時時處處感受到電動車逆行、超速、闖紅燈帶來的危險。我們要問的是防范電動車帶來的危險只有“禁行”與“不禁”這樣的兩種選擇嗎?“一禁了之”一般而言都不是現代治理主要使用方式,而簡單的支持和反對也不是應有的解決問題的態度。摩托車、電動車主要的問題不是它們的存在,而是車主不遵守交通規則,很多行人也是如此。解決這類問題的關鍵應該是讓人們遵守交通規則,而不是不讓出行。筆者因此建議以下幾點。
在廣泛參與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摩托車、電動車甚至自行車的速度、改造、車牌、車燈等規定,明確必須安裝車燈,明確必須擁有車牌照才能上路(主要目的不是為了限制數量,而是為了便于依法追究責任),違法成本必須足以讓車主不愿第二次再違反交通規則。
設計、劃定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道路,并明確只能在規定道路行駛。
依法懲治不遵守交通法規的摩托車、電動車。交警不可能將所有違反交通規則的相關車輛全部查處,也不需要一一懲治,只要形成隨機性查處的執法環境,即只要看見違反交通規則的摩托車、電動車或者被舉報并有充分證據就予以懲罰,形成遵守交規的社會氛圍。
利用好媒體進行充分的法治宣傳,以現實的案例使人們充分了解遵守交通規則的利益和不守規則所帶來的實質上的利益損失。久而久之,摩托車也好、電動車也好,甚至行人就會在制度的引導下漸漸養成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交通安全了,出行便利了,人們的生活也會更加舒適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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